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周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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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92号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周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余周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92号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周行,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周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 飞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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