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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鑫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异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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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执异660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省鑫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省鑫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四川外贸速冻食品饮料公司;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执异660号案外人: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35号。法定代表人:张达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军,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南大街59号1-1幢21楼8号。法定代表人:陈炳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林,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马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淑成。被执行人:四川外贸速冻食品饮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外南神仙树。法定代表人:王淑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鑫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四川外贸速冻食品饮料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夏小璐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傅江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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