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羿桦、谢明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3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332号案件名称
陈羿桦、谢明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羿桦;谢明乐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332号 原告:陈羿桦,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谢明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陈羿桦与被告谢明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羿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羿桦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羿桦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吕晓民、梁冠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946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远孟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