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豪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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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721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豪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豪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721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曹腾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豪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燕萍书记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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