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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尊威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2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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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287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尊威物流有限公司与郑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尊威物流有限公司;郑军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2874号 原告:重庆尊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 4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588032010B。法定代表人:申安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作胜,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郑军,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重庆尊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与被告郑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尊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作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尊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2日购买渝BS××××号车辆并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双方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向原告交纳车辆管理费及保险费等费用,按时审验车辆,以保证车辆正常营运。2020年10月,车辆年审时间及保险均到期,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投保和审验车辆。被告郑军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购买的渝BS××××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车辆转让过户或报废为止;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被告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服务费600元,若被告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交付当年全部服务费,则原告按每年6000元收取;被告应向原告缴纳该车的保险费,由原告在相关的保险公司统一办理,车辆次年的保险费,应在上年保险期届满十日前缴纳;如因被告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以至脱保或者承运贵重货物未投保险的,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等内容。同时约定被告不按规定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税费、保险费和原告服务费的,属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被告从2020年10月起未向原告交纳保险费。审理中,本院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于2021年7月8日签收。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从2020年10月起未按约定向原告交纳保险费,违反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的约定,同时增加了原告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原告诉请解除《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汽车挂靠经营合同》解除时间,因本院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被告于2021年7月8日签收,故本院确认《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于2021年7月8日解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妨碍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决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尊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军于2013年11月2日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于2021年7月8日解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尊威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书 记 员  吴科琼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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