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某1、周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1财保1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财保196号
  • 案件名称

    彭某1、周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彭某1;周代兵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财保196号申请人彭某1,男,200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法定代理人彭某2,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彭某1之父。被申请人周代兵,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彭某1因与被申请人周代兵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代兵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为申请人彭某1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代兵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彭某1预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秋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一鸣书 记 员 林 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