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欧阳贵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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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4036号案件名称
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欧阳贵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欧阳贵武;邓波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4036号 原告: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娉婷,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欧阳贵武,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邓波平,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贵武、邓波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艾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楼伊丽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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