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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勇、林作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7民初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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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7民初971号
  • 案件名称

    梅勇、林作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梅勇;林作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民初971号 原告:梅勇,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林作生,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梅勇与被告林作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梅勇负担。 审判员陈孟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芳敏 代书记员朱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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