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凡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诗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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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155号案件名称
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凡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诗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凡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诗萌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155号原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亚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凡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诗萌。被告:张诗萌,女,1998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晨,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凡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诗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另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6.25元,由原告上海东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叶书记员 潘逸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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