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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春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7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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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704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春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贾春梅;上海春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欣岚实业有限公司;俞丰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70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560号**2层201**。法定代表人:朱旻琦,法人。被执行人:上海欣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贾春梅,法人。被执行人:贾春梅,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俞丰伟,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春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春梅,法人。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岚实业有限公司、贾春梅、俞丰伟、上海春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8823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因义务人上海欣岚实业有限公司、贾春梅、俞丰伟、上海春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7733.44元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28日向上海欣岚实业有限公司、贾春梅、俞丰伟、上海春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2021年6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房屋财产因租赁纠纷尚未解决,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运所审判员  刘胥斌审判员  杨春月书记员  赵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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