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运葵、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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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2104号案件名称
莫运葵、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莫运葵;陈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2104号原告:莫运葵,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陈伟,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莫运葵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莫运葵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莫运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运葵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莫运葵负担。审 判 员 陈俊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 苹书 记 员 曾庆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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