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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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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恢135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湍生,局长。被执行人: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0316462R。法定代表人:张小军。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与被执行人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2019)湘062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12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同日向岳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岳阳县三和水玻璃有限公司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对其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9871.16元,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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