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平、李克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73号
  • 案件名称

    李平、李克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平;李克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73号原告:李平,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李克明,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平依据神木法院(2021)陕0881民初55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克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平偿还借款本金本金499.99万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625号30幢20902号房屋一套,但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李克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