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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慧军、刘秀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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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13号
  • 案件名称

    来慧军、刘秀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来慧军;刘秀德;赵亚辉;刘秀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来慧军,男,汉族,住天岗镇。被执行人:刘秀德,男,汉族,住天岗镇。被执行人:赵亚辉,女,汉族,住天岗镇。被执行人:刘秀梅,女,汉族,住天岗镇。申请执行人来慧军与被执行人刘秀德、赵亚辉、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日作出的(2018)吉028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秀德、赵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来慧军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二、被告刘秀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刘秀德、赵亚辉负担,由被告刘秀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慧军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12月5日因刘秀德、赵亚辉、刘秀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2日,来慧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刘秀德、赵亚辉、刘秀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8日冻结赵亚辉在中国农业银行天岗支行植补账户(账号为:6228230545038579865)存款50000元。现来慧军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执行赵亚辉的植补,经向来慧军释明后,来慧军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执行赵亚辉植补收入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1民初212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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