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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涛与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涵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35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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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35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涛与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涵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曾涛;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涵;罗雪晴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3524号之一 原告:曾涛,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捷,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PW6920。法定代表人:吴燕,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黄涵,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罗雪晴,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涛与被告重庆兰亭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涵、罗雪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七日内到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7.7元,由原告曾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浚吉审    判    员      张成勇审    判    员      周  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琦-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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