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宛星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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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223号案件名称
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宛星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宛星志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223号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转盘处。法定代表人王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张佳滢,系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宛星志,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宛星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8年9月1日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北岸龙庭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平方米0.67元/月,电梯费每年432元。”以及第四条第5项约定“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月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违约金…对欠费超过三个月的业主,可提起诉讼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被告所有的位于北岸龙庭房屋,面积174.21m2,每年物业费1401元、电梯费432元。自原告开始服务至今,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包含电梯费)5499元。依据管理合同约定,被告除应按日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原告因追索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律师费。原告方数次向被告催收物业服务费,但被告一直未予缴纳,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4203元、电梯费1296元,共549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宛星志的具体的住所详址等自然情况,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辽宁富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 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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