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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洋与沛县天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3民终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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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3民终92号
  • 案件名称

    王洋洋与沛县天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洋洋;沛县天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洋洋,男,199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沛县天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裕翔,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洋洋因与被上诉人沛县天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沪71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鲍韵雯一人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洋洋、被上诉人天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裕翔通过视频连线参与了网络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洋洋于2021年9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洋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洋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收人民币586元,由上诉人王洋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鲍韵雯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李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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