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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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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2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徐某某;欧某某;陈某某;文某某;毛某某;袁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负责人:郑精兵,行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欧某某,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文某某,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袁某,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欧某某、毛某某、袁某、陈某某、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通过邮寄及电子平台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徐某某、欧某某、毛某某、袁某、陈某某、文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和2021年8月22日等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车牌号湘F×××××车辆、徐某某名下有车牌号湘F×××××车辆、毛某某名下有车牌号湘F×××××车辆各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并锁定,由于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2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毛某某、袁某名下有共同共有的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330197号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其进行了查封,由于本案为轮候查封,目前不宜处置。于2021年6月4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7月10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信息。于2021年8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原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徐某某、欧某某、毛某某、袁某、陈某某、文某某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333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4333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周石保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卓书 记 员  刘炽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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