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颜冬梅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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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471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颜冬梅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颜冬梅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71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谷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兰玉,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冬梅,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颜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7323.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93元已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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