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畅饮小酒馆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19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1975号案件名称
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畅饮小酒馆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畅饮小酒馆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1975号原告: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0Q5D8A6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西苑家园B5区5号楼17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鄂托克旗畅饮小酒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93MA0QKJBA3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骄路东西苑家园B1区6号楼28-29商铺。经营者:张梦园。原告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托克旗畅饮小酒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2-告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方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左毅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建强、杜占超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925号 下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香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