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夏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0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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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04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夏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夏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0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50号。负责人:郑精兵,行长。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月5日本院通过电子平台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夏某某、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8月25日、9月15日等先后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夏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湘F×××××、车牌号为湘F×××××、车牌号为湘F×××××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并锁定,由于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夏某某、刘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10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屋信息;2021年8月10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8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夏某某、刘某某所在社区进行财产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夏某某、刘某某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423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42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周石保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卓书 记 员 刘炽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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