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志胜、邵新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3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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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3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志胜、邵新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吕志胜;邵新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志胜,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邵新明,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吕志胜与被执行人邵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2021)湘06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邵新明已缴纳执行费750元。吕志胜同意邵新明延期还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曼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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