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杰、彭祥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01执14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执1429号
  • 案件名称

    蒋杰、彭祥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蒋杰;彭祥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01执1429号蒋杰、彭祥:本院执行的蒋杰申请彭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彭祥自动履行,执行金额36111元(含421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蒋杰已领取,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