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义、郭海飞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1民初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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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1民初11104号案件名称
曹德义、郭海飞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诸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曹德义;郭海飞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1民初11104号 原告:曹德义,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被告:郭海飞,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杨树坂村8号。 原告曹德义与被告郭海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曹德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德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国平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楼润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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