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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伟、王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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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252号
  • 案件名称

    李志伟、王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志伟;王明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本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军。上诉人李志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王明军提交的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认定其修车费用为6,330元。该维修发票开票方为岫岩满族自治县鸿顺修车行,维修清单的出具方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天昊钣金喷漆店,维修发票与维修清单的金额皆为6,330元,而开具主体并不相同,且被上诉人王明军对此的解释与上述二单位的解释不一致,一审法院依据维修发票与维修清单认定修车费用为6,33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志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盈审 判 员  廖晓艳审 判 员  宋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 辉书 记 员  金明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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