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军利、马超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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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19号案件名称
白军利、马超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军利;马超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白军利,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9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马超群,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4日,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军利与被执行人马超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白军利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白军利撤回案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 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竹青书 记 员 牟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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