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加利、彭海山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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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1020号案件名称
尹加利、彭海山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尹加利;彭海山;刘海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尹加利,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住泊头市。申请执行人:彭海山,男,汉族,1952年1月25日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刘海雨,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泊头市。申请执行人尹加利、彭海山与被执行人刘海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民终6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海雨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海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负担本案执行费。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海雨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二、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刘海雨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无需扣划。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刘海雨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泊头市裕华路西路农行工贸公司宿舍楼2单元402室房产(证号:泊房证第××号)房产已查封(轮后查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到其住所地查找了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六、已对被执行人刘海雨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人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60650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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