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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星、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6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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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6275号
  • 案件名称

    曹星、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星;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6275号原告:曹星,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被告: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磨子山南路36号恒大半岛综合楼一,法定代表人:艾勇。原告曹星与被告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原告曹星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曹星预交),由曹星负担。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威棋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编号(2021)湘0602民初13号文书拟稿人唐干才报批时间2021年9月23日原告曹星被告岳阳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准许曹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曹星预交),由曹星负担。承办人审批意见庭长审批意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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