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施宪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3民初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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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3民初1341号案件名称
何军、施宪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军;施宪如;江苏华腾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3民初1341号原告:何军,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斌,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宪如,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林,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腾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凤宾路**优谷商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8875637M。法定代表人:潘辉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何军与被告施宪如、江苏华腾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何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0元,由原告何军承担。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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