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兰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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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98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兰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兰;陈连生;陈洪林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98号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7020716553。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策,男,1991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王淑兰,女,1958年04月05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陈连生,男,195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陈连生,男,195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陈洪林,男,1957年08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王淑兰、陈连生、陈洪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王淑兰、陈连生、陈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30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王淑兰、陈连生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35000.00元,利息43856.83元,合计278856.83元(此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及2021年7月30日起至贷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按贷款年利率6.65%加收30%计算,此款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完毕;二、如申请人王淑兰、陈连生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以王淑兰、陈连生共有的农村住房财产权(具体为:坐落于,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三、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要求申请人陈洪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王淑兰、陈连生、陈洪林于2021年9月30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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