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孙洪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93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934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孙洪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孙洪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9349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34号康城明珠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96201998。负责人:钱成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办公室助理。被告:孙洪梅,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孙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树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朱惠娟书 记 员 黄海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廖求方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561号 下一篇 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宝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