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深圳市龙岗区宝辰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3民初8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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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民初8246号案件名称
王嘉、深圳市龙岗区宝辰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嘉;深圳市龙岗区宝辰食品商行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3民初8246号原告:王嘉,男,200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辰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下水径一区十巷3号202。经营者:文闻,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下水径一区十巷3号202。原告王嘉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辰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嘉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嘉负担。审判员 何会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兰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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