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30执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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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执672号案件名称
向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向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30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湘3130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无财产。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30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1125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明执行员 张 帆执行员 彭继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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