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分水镇福明卫浴商行、叶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2民初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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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22民初3221号案件名称
桐庐县分水镇福明卫浴商行、叶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桐庐县分水镇福明卫浴商行;叶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22民初3221号 原告:桐庐县分水镇福明卫浴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新淳东路32、34、36、38号。 经营者:叶美娟,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东辉村五组。 被告:叶俏,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桐庐县分水镇福明卫浴商行诉叶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桐庐县分水镇福明卫浴商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桐庐县分水镇福明卫浴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间,被告曾向原告购买卫浴,但未付清货款。后被告出具欠款单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款项明确,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举证等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桐庐县分水镇福明卫浴商行货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叶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昊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戴莉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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