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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英与雷裕兵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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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480号
  • 案件名称

    马桂英与雷裕兵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桂英;雷裕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英。被执行人:雷裕兵。马桂英申请执行雷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桂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雷裕兵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马桂英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6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4月13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雷裕兵其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雷裕兵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雷裕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桂英,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43653.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43653.4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653.4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653.4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马桂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曹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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