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裕林、陆雪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424民初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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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民初3191号案件名称
崔裕林、陆雪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崔裕林;陆雪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424民初3191号 原告:崔裕林,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陆雪祥,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崔裕林为与被告陆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向原告借20000元。对于该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通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在借得款项后应及时向原告归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雪祥欠原告崔裕林借款20000元,由被告陆雪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陆雪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周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思雨 书记员徐超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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