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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12民初12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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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2民初12917号
  • 案件名称

    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郑夏贤;何垒;李秀梅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12民初12917号原告郑夏贤,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何垒,男,1977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瑗,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梅,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撤诉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主文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组织审判员张波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宋林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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