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车明宽等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恢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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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8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车明宽等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车明宽;张虹霞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恢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姜勇,行长。被执行人车明宽,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张虹霞,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车明宽、张虹霞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共计**元,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上述款项,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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