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洋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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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231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洋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刘洋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雄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刘洋为保险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做出的(2021)冀06刑终169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洋给付24222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刘洋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2021年7月13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刘洋不在此居住。6、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242228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健健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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