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祯、张馨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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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253号案件名称
王祯、张馨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祯;张馨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王祯,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馨元,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王祯与被执行人张馨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20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馨元在吉林银行吉林长胜支行账户进行冻结,因系轮候冻结且账户余额不足,故未进行扣划。4.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3处房屋,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5.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6.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息。7.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8.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金博伦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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