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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天元区庐城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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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4141号
  • 案件名称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天元区庐城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天元区庐城菜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4141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怀玉,系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申请证据鉴定,提起上诉,参与和接受和解,接收和解款、赔偿款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天元区庐城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59号城市风景5栋116号。经营者:肖东徕。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诉被告天元区庐城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审 判 员 陈 永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书 记 员 雍 家 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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