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兴柳,胡林等与肖乾雄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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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542号案件名称
胡兴柳,胡林等与肖乾雄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兴柳;胡林;胡涛;肖乾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542号申请人: 胡兴柳,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胡林,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胡涛,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肖乾雄,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兴柳、胡林、胡涛与被执行人肖乾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兴柳、胡林、胡涛向本院撤回对肖乾雄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内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5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 判 长 史 发 玖 审 判 员 王 毅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海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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