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三元与冷世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10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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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1007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三元与冷世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三元;冷世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三元,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冷世华,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曹三元与冷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冷世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曹三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仅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完毕。另查明,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冷世华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22日,本院在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6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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