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进广、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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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188号案件名称
许进广、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许进广;储海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188号申请执行人许进广,男,1971年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储海波,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申请执行人许进广诉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606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606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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