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王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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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216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王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王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文登区峰山路91-8号。被执行人:王静,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银行欠款结清,并负担执行费17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鑫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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