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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银、张桂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5执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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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25执303号
  • 案件名称

    袁国银、张桂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袁国银;张桂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袁国银,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桂财,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25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张桂财支付申请执行人袁国银赔偿金5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3元,案件执行费7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5677.54元,剩余款项30669.46元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甘1125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虎审判员 赵建中审判员 张学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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