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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晓飞、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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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258号
  • 案件名称

    路晓飞、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路晓飞;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258号原告:路晓飞,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号。法定代表人:詹国满。原告路晓飞与被告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路晓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归还治疗费用8000元;2.请求判决身体治疗损伤费用2000元;3.判决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路晓飞在抖音平台看见此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于2021年3月15日预约到此公司体验,体验后支付8000元(捌仟元整)。签订合同包治愈,治疗7次之后,7月28日以南方大雨,快递运不过来为由,拖延不给治疗,8月7日到店一看,房子已退,东西搬空,找不到人,微信不回,至今一直没有回话。为维护路晓飞的人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鞍山馥之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路晓飞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晓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丽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美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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