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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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2322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某;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上级有关机关成立工作组专项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85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台军妮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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