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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占元、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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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占元、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郝占元;李俊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占元,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李俊峰,男,汉族,1955年10月16日生,汉族,子长市瓦窑堡龙虎山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占元与被执行人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李俊峰偿还郝占元借款100000(月利率1%,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0元及执行费1687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有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冻结,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8月9日通过线下查询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被我院另案查封。3.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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