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白金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2民初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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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956号案件名称
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白金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白金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2民初1956号原告: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张村。经营者:刘帅,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拓城县。被告:白金恒,男,199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与白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安新县三台镇张村好友通讯器材销售部承担。审判员 高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浩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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